“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网络租赁,身份认证要当心!
2026-10-12 16:44:5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553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袁冲 陈庭芳)数字经济时代,线上租赁让闲置设备“物尽其用”,也带来新课题:下单的可能是别人,刷脸的却是自己。逾期不还、赔偿难谈,这类纠纷如何快速化解?中方县法院用一场“云端调解”给出答案。

2025年6月28日,被告贺某在线上平台申请租赁一台大疆Pocket3手持云台相机,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租期30天,租金603元。协议达成,设备如期送达,租赁关系就此成立。

可合同刚起步就“卡了壳”。贺某只支付了首期租金,租期届满后,既无续租之意,也无归还之动。公司多次催告,消息均石沉大海。

按照协议约定,逾期拒不归还已构成违约,贺某应按租赁物总价值6210元支付赔偿款。这笔赔偿不只涵盖设备本身的价值,还包括相机被占用一年、无法再对外出租的经营损失。付清赔偿后,公司放弃设备所有权。多次协商无果,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由于贺某在外地务工,法院没有急着开庭,而是将调解“搬”到线上。随着承办法官逐页翻阅卷宗,一轮轮图片核实,一个出人意料的事实浮出水面——贺某其实并无租赁意愿:下单的是他的前女友,用的是他的手机,刷脸认证的却是他本人。两人同居期间,贺某无意中一次“顺手”操作完成了签约;分手之后,相机一直留在前女友手中,迟迟没有归还。贺某就这样背上了逾期不还、拖欠费用的违约之责。

真相厘清,调解就有了突破口。法官情理结合,与贺某沟通:电子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法律效力,违约就要担责;纠纷的根子在感情纠葛,僵持下去,损失只会越滚越大。多轮线上沟通后,双方终于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贺某于2026年内分两期付清设备费用及占用设备产生的经营损失共5600元,某科技公司不再追究其责任。

至此,这场因情感纠葛而起的网络租赁纠纷,就这样“足不出户”化解:当事人省去了奔波,公司也及时拿回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交易日益普及,线上缔约已成常态。成年人在线勾选协议、点击确认、电子签名、提交订单,合同即告成立,与线下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满十八周岁、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主订约,即应审慎阅读并遵守全部条款。除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外,不得以“没细看”“随手点的”为由推卸责任。同时提醒:手机、账号是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载体,出借或让他人操作,可能让自己“被签约”“背责任”。

合同订立后,诚信履约是底线。逾期不还、拒不履约,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该院将持续公正高效化解网络民事纠纷,引导群众树牢“网络契约即有效,线上签约须履约”的法治意识,护航网络经济行稳致远。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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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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